以下為為方便大家獲取實驗室設計規範與標準方麵的信息特意整理收集的,我們會陸續把盡可能完整的實驗室設計規範和指南都分享出來。以下為科學實驗室建築設計規範JGJ91-93
第1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使科學實驗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等方麵的基本要求,製定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自然科學研究機構、工業企業、大專院校等以通用實驗室為主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科學實驗建築設計。其它類同的科學實驗建築設計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 科學實驗建築設計必須貫徹執行國家現行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做到技術先進、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確保質量、節省能源和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1.0.4條 科學實驗建築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2章 術 語
第2.0.1條 科學實驗建築:用於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建築。一般包括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等用房。
第2.0.2條 實驗用房:直接用於從事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用房。包括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
第2.0.3條 輔助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服務的用房。包括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實驗動物房、溫室、標本室、附屬加工廠、器材庫等。
第2.0.4條 公用設施用房:為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提供所需環境及其它條件保證的用房。包括采暖、通風、空氣調節、製冷、給水、排水、軟化水、煤氣、特殊氣體、壓縮空氣、真空、照明、供配
電、電訊等設施的用房。
第2.0.5條 通用實驗室:適用於多學科的以實驗台規模進行經常性科學研究和實驗工作的實驗室。
第2.0.6條 專用實驗室:有特定環境要求(如恒溫、恒濕、潔淨、無菌、防振、防輻射、防電磁幹擾等)或以精密、大型、特殊實驗裝置為主(如電子顯微鏡、高精度天平、譜儀等)的實驗室。
第2.0.7條 研究工作室:用於科研實驗人員從事理論研究、準備實驗資料、查閱文獻、整理實驗數據、編寫成果報告等的用房。
第2.0.8條 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為保證實驗用房具有適應性的設計原則,即從當前和長遠科學實驗工作內容、儀器設備及人員的發展變化出發,綜合考慮確定實驗用房的三維空間尺寸、實驗室建築
設備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建築結構選型、公用設施供應方式等。對於框架結構,一個標準單元係指一個柱網圍成的麵積;對於混合結構,一個標準單元相當於框架結構一個柱網圍成的麵積。
第2.0.9條 生物培養室:在人工環境條件下進行生物培養的用房。包括微生物培養、組織培養、細胞培養等用房。要求的環境條件包括溫濕度、光照、空氣、水分、酸堿度等及滅菌消毒等措施。常
采用的儀器設備包括搖床、培養箱等。
第2.0.10條 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0.1~0.01mg天平的房間。天平可設置在較簡單的防振天平台上。
第2.0.11條 高精度天平室:設置稱量精度為±0.002~0.001mg的微量天平的房間,要求恒溫、恒濕、防振、防風、防塵、防腐蝕性氣體、防陽光直射等環境條件。
第2.0.12條 前室:也稱為緩衝間或過渡間,並可兼作更衣換鞋間。
第2.0.13條 準備間:某些專用實驗室的配套房間,供實驗人員做實驗前的準備工作。
第2.0.14條 防生物危害實驗室:也稱為生物安全實驗室。用於從事有害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工作的房間,最重要的環境條件是維持房間的負壓。
第2.0.15條 管道井:用於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的豎向井道。
第2.0.16條 管道走廊:用於通行各類公用設施立管及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7條 管道技術層:用於通行各類公用設施水平管道的空間。
第2.0.18條 應急噴淋:為保證實驗人員在實驗工作中受到化學及生物危害時的安全,多在靠近該類實驗室的公共走道處設置帶有自動或人控開關的噴淋設備,以備實驗人員一旦被藥品汙染時,能及
時進行噴淋救護。
第2.0.19條 反應池:指排水係統排出的汙(廢)水中含某些有害物質時,在建築物內或附近設置排出汙水處理的構築物,用物理、化學方法予以處理,以達到國家排放標準。
第2.0.20條 實驗室工作接地:為保證要求接地的儀器設備穩定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1條 供電電源工作接地:為交流和直流電源係統提供的接地。
第2.0.22條 保護接地:為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設置的接地。
第2.0.23條 特殊防護接地:為靜電防護、電磁屏蔽防護等提供的接地。
第2.0.24條 防雷接地:為保證建築物防雷裝置可靠工作而設置的接地。
第3章 基地選擇和總平麵設計
3.1 基地選擇
第3.1.1條 基地選擇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應節約用地,不占或少占良田。
第3.1.2條 基地應滿足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並應具有水源、能源、信息交換和協作條件,交通方便。
第3.1.3條 基地選擇應滿足建築用地、實驗用地、綠化用地和環境淨化的需要,並應留有發展用地。
第3.1.4條 基地與易燃、易爆品生產及儲存區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
第3.1.5條 基地應避開噪聲、振動、電磁幹擾和其它汙染源,或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對科學實驗工作自身產生的上述危害,亦應采取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3.1.6條 基地應有相應的安全消防保障條件及措施。
3.2 總平麵設計
第3.2.1條 總平麵設計應符合科學實驗工作的要求,規劃麵積指標應按《科研建築工程規劃麵積指標》的規定執行。
第3.2.2條 總平麵設計應包括各類用房、室外實驗場地和道路的平麵布置及豎向設計、公用設施管網的綜合設計及環境設計等。
第3.2.3條 總平麵設計應合理利用基地的原有地形、地貌、地物、水麵和空間以及現有的公用設施等。
第3.2.4條 各類用房宜集中布置,做到功能分區明確、布局合理、聯係方便、互不幹擾,且留有發展餘地。
第3.2.5條 住宅不宜建在科學實驗區內。當建在同一區域內時,則應相互分隔,另設出入口,並應符合防止汙染及幹擾的有關規定。
第3.2.6條 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汙染性物質的獨立建築物或構築物,在總平麵中的位置應符合有關安全、防護、疏散、環境保護等規定。
第3.2.7條 公用設施用房在總平麵中的位置應符合節能和環境保護等要求。變配電室、冷凍站等宜設置在對周圍環境幹擾最少且靠近使用負荷中心處。當科學實驗工作有隔振要求時,應根據其防振
距離要求進行布置,在無法保證防振距離時,應采取必要的隔振措施。
第3.2.8條 各類公用設施管網應綜合布置,並與室外環境設計相結合,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方便使用和維護,並留有發展餘地。
第3.2.9條 環境設計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綠化要求,且宜適當提高綠化率。綠化植物品種的選用應有利於淨化空氣、防止汙染。
第4章 建築設計
4.1 一般規定
第4.1.1條 科學實驗建築應由實驗用房、輔助用房、公用設施用房等組成。其設計應合理安排各類用房,做到功能分區明確、聯係方便、互不幹擾。
第4.1.2條 通用實驗室、專用實驗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其結構選型及荷載確定應使建築物具有使用的適應性。
第4.1.3條 窗
第4.1.3.1條 設置采暖及空氣調節的科學實驗建築,在滿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應減少外窗麵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外窗應具有良好的密閉性及隔熱性,且宜設不少於窗麵積1/3的可開啟窗扇。
第4.1.3.2條 底層、半地下室及地下室的外窗應采取防蟲及防齧齒動物的措施。
第4.1.4條 門
第4.1.4.1條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於1m,高度不應小於2.10m。由一個及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實驗室的門洞寬度不應小於1.20m,高度不應小於2.10m。
第4.1.4.2條 有特殊要求的房間的門洞尺寸應按具體情況確定。
第4.1.4.3條 實驗室的門扇應設觀察窗。
第4.1.4.4條 外門應采取防蟲及防齧齒動物的措施。
第4.1.5條 走道
第4.1.5.1條 走道最小淨寬不應小於表4.1.5.1的規定。
走道最小淨寬(m) 表4.1.5.1
走道形式走道最小淨寬
單麵布房雙麵布房
單走道1.301.60
雙走道或多走道1.301.50
第4.1.5.2條 走道地麵有高差時,當高差不足二級踏步時,不得設置台階,應設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8。
第4.1.6條 樓梯
第4.1.6.1條 樓梯設計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4.1.6.2條 科研實驗人員經常通行的樓梯,其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高度不應大於0.17m。
第4.1.7條 四層及以上的科學實驗建築宜設電梯。
第4.1.8條 廁所
第4.1.8.1條 廁所距最遠工作點不應大於50m。
第4.1.8.2條 廁所應設前室,並配備洗手盆及鏡箱。
第4.1.8.3條 男廁所每30人設大便器一具,每25人設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長度相當一具小便器計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宜少於兩具。女廁所每15人設大便器一具,且不宜少於兩具。
第4.1.9條 科學實驗建築內應設衛生用具間,可獨立設置或與廁所結合設置,其內應設拖布池及拖布吊掛設施和地漏。
第4.1.10條 更衣間
第4.1.10.1條 科學實驗建築宜設更衣間,每人使用麵積不宜小於0.60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1.10.2條 更衣間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兩者結合的布置方式。
第4.1.11條 采光
第4.1.11.1條 通用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宜利用天然采光,房間窗地麵積比不應小於1:6。
第4.1.11.2條 利用天然采光的閱覽室窗地麵積比不應小於1:5。
第4.1.12條 隔聲
第4.1.12.1條 通用實驗室、學術活動室允許噪聲級不宜大於55dB(A聲級);研究工作室、閱覽室允許噪聲級不應大於50dB(A聲級)。
第4.1.12.2條 產生噪聲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否則應采取隔聲及消聲措施。
第4.1.13條 隔振
第4.1.13.1條 產生振動的公用設施等用房不宜與實驗室、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及閱覽室貼鄰,且宜設在底層或地下室內,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3.2條 設在樓層或頂層的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等,其設備基礎等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4.1.14條 室內淨高
第4.1.14.1條 通用實驗室和研究工作室的室內淨高:當不設置空氣調節時,不宜低於2.80m;設置空氣調節時,不應低於2.40m。
第4.1.14.2條 專用實驗室的室內淨高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檢修的要求確定。
第4.1.14.3條 走道淨高不應低於2.20m。
第4.1.15條 室內裝修
第4.1.15.1條 實驗用房、走道的地麵及樓梯麵層,應堅實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塵、不積塵;牆麵應光潔、無眩光、防潮、不起塵、不積塵;頂棚應光潔、無眩光、不起塵、不積塵。
第4.1.15.2條 使用強酸、強堿的實驗室地麵應具有耐酸、堿腐蝕的性能;用水量較多的實驗室地麵應設地漏。
第4.1.15.3條 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塵要求高的實驗室,其地麵、牆麵和頂棚應做整體式防水飾麵。牆麵與牆麵之間,牆麵與地麵之間、牆麵與頂棚之間宜做成半徑不小於0.05m的半圓角。室內
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條 通用實驗室不宜設吊頂。
第4.1.15.5條 需設吊頂且無嚴格密封要求的空間,宜采用活動板塊式吊頂。
4.2 通用實驗室
第4.2.1條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組合設計應滿足使用要求,並與通風櫃、實驗台及實驗儀器設備的布置、結構選型以及管道空間布置緊密結合。
第4.2.2條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開間應由實驗台寬度、布置方式及間距決定。實驗台平行布置的標準單元,其開間不宜小於6.60m。
第4.2.3條 通用實驗室標準單元進深應由實驗台長度、通風櫃及實驗儀器設備布置決定,且不宜小於6.60m;無通風櫃時,不宜小於5.70m。
第4.2.4條 由1/2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牆布置的邊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60m。當靠一側牆改為布置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時,其與另一側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
第4.2.5條 由一個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靠兩側牆布置的邊實驗台與房間中間布置的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60m。當靠側牆或房間中間改為布置通風櫃或實驗儀器設備
時,其與實驗台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50m。島式實驗台端部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6.60m。
第4.2.6條 按第4.2.4條和第4.2.5條規定布置的通用實驗室,如一側牆或兩側牆靠近外牆部位開設通向其它空間的門時,其相應的淨距應增加0.10m。
第4.2.7條 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實驗台之間或實驗台與實驗儀器設備之間的淨距應符合第4.2.4條、第4.2.5條和第4.2.6條的規定。當連續布置兩台及以上島式實驗台時,其端部
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m。
第4.2.8條 島式或半島式中央實驗台不宜與外窗平行布置。必須與外窗平行布置時,其與外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30m。
第4.2.9條 不宜貼靠有窗外牆布置邊實驗台,不應貼靠有窗外牆布置需要公用設施供應的邊實驗台。
第4.2.10條 靠側牆布置的邊實驗台的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宜小於1.20m。中央實驗台的端部與走道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當實驗室設置向室內退進的門鬥時,則實驗台端部與退進門鬥
的牆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
第4.2.11條 當通風櫃的操作麵與實驗台端部相對布置時,其間的淨距不應小於1.20m。
第4.2.12條 通用實驗室宜由一個或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
第4.2.13條 通用實驗室宜集中靠建築物外牆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通用實驗室宜布置在北向。
4.3 專用實驗室
第4.3.1條 由標準單元組成的專用實驗室,其開間和進深應按實驗儀器設備尺寸、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布置通風櫃和實驗台時,應符合本規範第4.2.4條~第4.2.11條的相應規定。
第4.3.2條 對有溫濕度控製要求的專用實驗室,建築設計應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4.3.3條 生物培養室
第4.3.3.1條 生物培養室由前室、準備間、生物培養間、器械消毒及清洗間組成。前室使用麵積不應小於8m2,前室內應設家庭服和工作服分開的更衣櫃和換鞋櫃。
第4.3.3.2條 由幾個生物培養室組成的生物培養區,亦可在入口處設置集中式更衣換鞋櫃。
第4.3.3.3條 生物培養室應防止人流交叉感染。宜布置在建築物的盡端,不宜開設外窗。有外窗時,應做雙層密閉窗及遮光百葉。
第4.3.3.4條 生物培養室或生物培養區與非生物培養區之間,應設置實體磚牆。生物培養室各功能房間之間,宜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牆分隔。玻璃隔斷牆的骨架宜采用不易變形及耐清洗的材料製作
。
第4.3.3.5條 生物培養室與各功能房間玻璃隔斷牆上的門,宜采用推拉門。
第4.3.3.6條 生物培養室宜留有設置滅菌器的位置。
第4.3.4條 天平室
第4.3.4.1條 天平室應設置麵積不小於6m2的前室,並可兼作更衣換鞋間。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雙層密閉窗並設窗簾。
第4.3.4.2條 天平室與前室之間應采用密封的玻璃隔斷牆分隔,並宜采用推拉門。
第4.3.4.3條 天平台台麵和台座,應做隔振處理。天平台沿牆布置時,應與牆脫開,台麵宜采用平整、光潔、有足夠剛度的台板,並不得采用木製工作台。設在樓層上的天平台基座,應設在靠牆及
梁柱等剛度大的區域。
第4.3.4.4條 高精度天平室除滿足上述天平室的要求外,應布置在實驗樓底層北向,天平台基應設獨立基座(不宜設在地下室樓板上麵)。外窗應做雙層密閉窗。
第4.3.4.5條 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獨立基座的允許振動限值,應按製造部門提供的數據選用,無資料時應符合現行的《機器動荷載作用下建築物承重結構的振動計算和隔振設計規程》的規定。
第4.3.5條 電子顯微鏡室
第4.3.5.1條 電子顯微鏡室應按所用設備的允許振動速度和防磁要求,遠離振動源及磁場幹擾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築物的底層。
第4.3.5.2條 電子顯微鏡室由電鏡間、過渡間、準備間、切片間、塗膜間及暗室組成。過渡間麵積不應小於6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3.5.3條 電鏡間不宜設外窗。
第4.3.5.4條 電鏡間的室內淨高應按設備高度及檢修要求確定。
第4.3.5.5條 電鏡基座應采取隔振措施。與電鏡配套使用的有振動的輔助設備及室內空氣調節設備等,應設隔振裝置。
第4.3.5.6條 電鏡間、切片間及塗膜間的空氣應過濾。人員出入口必須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3.6條 譜儀分析室
第4.3.6.1條 譜儀分析室應遠離振動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築物的底層。必須布置在樓層時,應采取相應的隔振措施。
第4.3.6.2條 譜儀分析室由譜儀間、過渡間、樣品製備間、化學處理間、暗室、數據處理間及工作間組成。過渡間麵積不應小於6m2,且應設更衣櫃及換鞋櫃。
第4.3.6.3條 譜儀間應根據使用要求設置通風櫃。光源區應設排風罩。
第4.3.6.4條 譜儀間內不宜設水盆。
第4.3.7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第4.3.7.1條 本節規定適用於科研用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於第二類放射醫療單位的乙、丙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建築設計。
第4.3.7.2條 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等效年用量分為三類,即第一類、第二類和第三類。各類工作單位的等效年用量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2)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為三級,即甲、乙和丙級。各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最大等效日操作量應符合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
規定。
(3)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按其所屬類別,在其周圍應劃出防護監測區。防護監測區的範圍應符合現行的《放射衛生防護基本標準》的規定。
(4)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於第二類的放射醫療單位,可設在市區內。
(5)第三類開放型放射工作單位及屬於第二類的放射醫療單位的乙、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設在一般建築物內,但應集中在同一層或一端,與非放射工作場所隔開。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時,應根據汙染情況,可將其分成若幹區域:
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三區,即設白區、綠區和紅區。
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可分為二區,即設白區和綠區。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小於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規定的下限值時,可不分區。
白區、綠區和紅區的標準應符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
(7)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各區的布置,應按白區?綠區?紅區布置。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應按白區?綠區布置。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衛生
出入口。衛生出入口內應設家庭服衣櫃、專用工作服衣櫃和淋浴設備,並配以表麵汙染監測儀器。丙級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白區與綠區之間,應設換鞋、更衣、洗手和表麵汙染監測用的過渡間,過渡
間麵積不應小於6m2。
衛生出入口的規模,應根據進入綠區的總人數確定。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數每5~8人設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布置,白區與白區、綠區與綠區應相對集中,避免相互穿插。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排列,原則上以放射性活度的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綠區應設放射性固體廢物暫存間。暫存間的室內裝修標準不應低於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力求簡潔,應防止積塵和積聚放射性物質。各種管線宜暗敷,燈具宜采用嵌入式。地麵、牆麵、頂棚的陰角應做成半徑不小於0.05m的半圓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門、窗應便於清洗和去汙。綠區應設密閉窗,少設開啟窗扇。
(12)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材料應表麵光滑,對放射性物質吸附性差,易於去汙,並具有良好的耐酸、堿腐蝕和耐輻照性能。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體式地麵及踢腳
板,其接縫應采用熱焊,踢腳板高度不應低於0.25m。牆麵和頂棚應塗以油漆。
(13)丙級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或工作場所)的室內裝修標準可適當降低。可采用現製水磨石地麵,但必須打蠟,局部加塑料覆麵。並可采用油漆牆麵及不起塵的塗料頂棚。
(14)有關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工藝設計、通風設計、給排水設計、輻射屏蔽設計、輻射監測設計及放射性三廢處理等應合現行的《開放型放射性物質實驗室輻射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4.3.7.3條 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
(1)有關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設計要求,可參照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執行。
(2)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可設於市區。實驗室的輻照裝置應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並應使周圍公眾所受的照射不超過現行的《輻射防護規定》的相應劑量當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輻照實驗室的圍護牆、頂棚和門、觀察窗洞口等均應符合防護要求。有關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應符合現行的《60Co輻照站的輻射安全防護設計規範》的規定。
(4)密封型放射源的貯存室必須符合防護要求,確保周圍環境的安全。貯存放射源容器的貯源坑應防止地下水滲入,並應保持幹燥。貯存室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4.4 研究工作室、學術活動室、圖書資料室
第4.4.1條 研究工作室
第4.4.1.1條 研究工作室設置數量應按使用要求確定,每人使用麵積不應小於6m2。
第4.4.1.2條 研究工作室應靠近實驗室或與實驗室結合布置。
第4.4.2條 學術活動室
第4.4.2.1條 學術交流展示廳的使用麵積應按使用要求確定。該場所宜與公共交通空間連通,並應留有布置坐椅或沙發的空間。
第4.4.2.2條 小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麵積不宜小於40m2;中型學術活動室的使用麵積不宜小於60m2。中、小型學術活動室每人使用麵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於1.80m2;無會議桌的不應小於0.80m2。
第4.4.2.3條 學術報告廳的規模應按使用要求確定,並宜設講台、書寫板、幕布,並留有放置放映設備的空間。容納人數超過180人時,宜采用台階式地麵,台階高度應按不遮擋視線的要求確定。宜
設固定坐椅及記錄台板。當坐椅自帶記錄台板時,排距不應小於 0.95m;當設獨立式記錄台板時,排距不應小於1m。
第4.4.3條 圖書資料室
第4.4.3.1條 圖書資料室應由藏書部分、采編部分、閱覽部分、出納及目錄部分等組成。
第4.4.3.2條 圖書資料室應布置在環境安靜並與實驗用房聯係方便的位置。
第4.4.3.3條 圖書資料室宜采用開架閱覽室。
4.5 公用設施用房及管道空間
第4.5.1條 公用設施用房
第4.5.1.1條 公用設施用房包括製冷機房、空調機房、排風機房、給排水及水處理用房、變配電室、電訊室、氣體供應室等。
第4.5.1.2條 公用設施用房宜靠近相應的使用負荷中心布置。
第4.5.1.3條 公用設施用房布置於地下室時,應采取防潮、防水及通風等措施。
第4.5.2條 管道空間
第4.5.2.1條 管道空間分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術層三種,其尺寸及位置應按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公用設施係統設計、安裝及維護檢修的要求確定。
第4.5.2.2條 建築物內管道不多時,宜采用管道井。集中式管道井應設檢修門;分散式管道井設檢修門有困難時,應在管道閥門部位設檢修口。
第4.5.2.3條 建築物內管道多且設管道井無法滿足要求時,應設管道走廊或管道技術層,並均應設檢修門。
4.6 實驗室建築設備
第4.6.1條 通風櫃
第4.6.1.1條 通風櫃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1.2條 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宜采用節能型通風櫃。
第4.6.1.3條 通風櫃內襯板及工作台麵,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腐、耐火、耐高溫及防水等性能。應采用盤式工作台麵並應設杯式排水鬥。通風櫃外殼應具有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條 通風櫃內的公用設施管線應暗敷,向櫃內伸出的龍頭配件應具有耐腐及耐火性能。各種公用設施的開閉閥、電源插座及開關等應設於通風櫃外殼上或櫃體以外易操作處。
第4.6.1.5條 通風櫃櫃口窗扇以及其它玻璃配件,應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條 通風櫃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1.7條 通風櫃應貼鄰或靠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並應避開主要人流及主要出入口。不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通風櫃應遠離外窗布置;設置空氣調節的實驗室,通風櫃應遠離室內送風口
布置。當兩者矛盾時,應調整室內送風口的位置。
第4.6.2條 實驗台
第4.6.2.1條 實驗台宜采用標準設計產品。
第4.6.2.2條 實驗台台麵按使用性質不同應具有相應的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溫、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條 各種公用設施管線及龍頭、電源插座及開關等配件,宜與實驗台體的公用設施支架或與實驗台體靠近的獨立公用設施支架或管槽結合在一起。實驗用水盆亦宜與實驗台體結合在一起。
第4.6.2.4條 實驗台的選擇及布置應與建築標準單元組合設計緊密結合。
第4.6.3條 物品櫃(架)
第4.6.3.1條 通用實驗室的內牆上宜設置嵌牆式或掛牆式物品櫃(架)。物品櫃(架)底距地麵不應小於1.20m。
第4.6.3.2條 物品櫃(架)自身應具有足夠的承載能力,並應與牆體牢固連接,物品櫃(架)橫隔板應上下位置可移動。
第5章 安全和防護
5.1 一般規定
第5.1.1條 科學實驗建築設計必須執行國家現行有關安全、衛生、輻射防護、環境保護法規和規定。
第5.1.2條 科學實驗建築底層的門、窗宜采取安全防盜措施。
第5.1.3條 放射性物質貯存場所,應設置防盜門、防盜窗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第5.1.4條 對限製人員進入的實驗區或室應在其明顯部位或門上設置警告裝置或標誌。對放射源的貯存室除應設置警告裝置或標誌外,還應設有防火、防盜及報警裝置等設施。
5.2 防火與疏散
第5.2.1條 科學實驗建築的防火設計除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外,尚應符合以下規定:
第5.2.1.1條 有貴重儀器設備的實驗室的隔牆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h的非燃燒體。
第5.2.1.2條 由一個以上標準單元組成的通用實驗室的安全出口不宜少於兩個。
第5.2.1.3條 易發生火災、爆炸、化學品傷害等事故的實驗室的門宜向疏散方向開啟。
5.3 防化學危害
第5.3.1條 凡進行對人體有害氣體、蒸汽、氣味、煙霧、揮發物質等實驗工作的實驗室,應設置通風櫃。
第5.3.2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設計,應符合本規範第4.3.7條的規定。
第5.3.3條 含汞的實驗室應設置特製的通風櫃。該類實驗室的地麵、樓麵、牆麵、頂棚、實驗台、門、窗等均應采用不開裂、不吸附、不滲漏的材料,並應設有集汞槽、溝、瓶等設施。地麵、樓麵
應有不小於1%的坡度,地溝、地漏應具有收集散失汞的功能,室內下部應設排風口。
第5.3.4條 凡經常使用強酸、強堿、有化學品燒傷危險的實驗室,在出口就近處宜設置應急噴淋器及應急眼睛衝洗器。
第5.3.5條 必須存放少量日常使用的化學危險品的實驗室,應設置24h持續通風的專用化學品貯存櫃或通風櫃。
第5.3.6條 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的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處理及處置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規定。
5.4 防生物危害
第5.4.1條 按現行有害微生物及病毒的4等分類(見附錄A),防生物危害實驗室相應分為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生物安全2級實驗室及生物安全1級實驗室。
第5.4.2條 生物安全4級實驗室
第5.4.2.1條 4級實驗室用於從事高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宜設計成獨立建築物。需與其它實驗用房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必須有明確分區及隔離。
第5.4.2.10條 實驗室出入口處必須設置洗手盆並應采用光電式龍頭開關。
第5.4.2.11條 實驗區入口處必須設置危害性標誌、安全告示及工作狀況標誌燈。
第5.4.2.2條 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
第5.4.2.3條 必須為工作人員出入提供以下流程的房間:過渡間家庭服室?淋浴間?實驗服室?實驗室。從過渡間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20~30Pa的壓差。
第5.4.2.4條 必須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
第5.4.2.5條 實驗室內必須配備Ⅱ級及Ⅲ級生物安全櫃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第5.4.2.6條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第5.4.2.7條 實驗室的地麵、牆麵、頂棚、觀察窗及管道穿洞必須嚴格密封。
第5.4.2.8條 實驗室內不應采用固定式實驗台及其它固定設施。
第5.4.2.9條 實驗室不得開設外窗。
第5.4.3條 生物安全3級實驗室
第5.4.3.1條 3級實驗室用於從事中度危害性微生物及病毒實驗,可與其它科研用房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但其與公共區或其它用房之間必須設過渡間。
第5.4.3.2條 實驗室內必須維持負壓。從公共區或其它用房至實驗室應維持依次遞降10~20Pa的壓差,向室外排風必須經特殊過濾。
第5.4.3.3條 應為實驗材料及儀器設備的出入提供消毒設施。
第5.4.3.4條 實驗室內必須配備Ⅱ級生物安全櫃及雙門高壓蒸汽消毒鍋。
第5.4.3.5條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實驗室內應減少突出的建築構配件及明露管線。
第5.4.3.6條 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