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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是為(wei) 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從(cong) 而城市汙水處理廠的管理和建設得到促進。加強了城市汙水廠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與(yu) 汙水資源利用化而指定的標準方案。發布時間為(wei) 2002年12月20日,實施時間為(wei) 2003年8月5日。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和國家技術監督檢驗總局批準頒布。
標準分級
1.1根據城市汙水處理廠的汙水處理工藝,以及汙水處理廠的排入地表水域功能和目標保護。將控製汙染物的標準值分為(wei) 一、二、三級標準。一級標準分為(wei) A、B兩(liang) 種標準。一類重金屬的汙染物和選擇控製項目不需分級。
1.2 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作為(wei) 回水用的基本本妖為(wei) 一級標準的A標準。汙水處理廠的排水引入城市的湖河作為(wei) 景觀用水用途時,可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
1.3 城市汙水處理廠處理的水質排入到國家和省重點流域或者湖泊、水庫等半封閉、封閉的水域時,可以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準。排入GB 3097海水二類功能的水域時。可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
1.4 城市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到GB 3838地表水Ⅳ、Ⅴ功能水域或者GB 3097 海水三四類海域時,可執行二級標準。
1.5 依據當地的經濟和水汙染控製要求,非水源保護區與(yu) 非重點控製流域的汙水處理廠,需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的時候,需要執行三級標準。但務必預留二級處理設施位置。分期要達到二級標準。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標準的術語和定義(yi)
2.1 城市汙水處理廠:是指對城市中進入到的汙水收集係統的汙水進行淨化處理的汙水處理廠。
2.2 城鎮汙水:是指城鎮居民的生活汙水,政府機關(guan) 、各個(ge) 機構、以及各種公共設施的排水,和可以排入到城鎮汙水收集係統的初期雨水與(yu) 工業(ye) 廢水。
2.3 一級強化處理
在淨化工程常規汙水處理一級基礎上,增加化學混凝處理技術、不完全生物處理或機械過濾等,以提高汙水一級處理效果的工藝。